請各教會牧者(員工)勞健保費於每月五日前繳交

.
一、依據第 58 屆常置委員會第十二次定期會議第十七 案決議辦理。
.
二、本會屬下教會繳交勞健保(含勞退)之情況時有拖 延,以致造成總會原宣必須支付延遲滯納金。總會 已提醒本會,每月必須按時且如數繳交本會勞健保 費,若有延遲而造成滞納金,將由各教會自行吸 收。
.
三、為建立良好的行政程序,請各教會負責人準時於每 月五日前,繳交牧者及員工勞健保費,本會將以電 匯或劃撥日期為主,按月登錄並公告繳交情形。

★下載公文:0167-勞健保繳交期限